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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我國小貸公司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建議
                發布時間:2016/3/10 18:26:00  來源:未知  點擊量:6703

                   小額貸款公司的出現和發展,見證了我國金融領域的機構創新、監管創新、服務創新,也緩解了部分小微企業貸款難問題。但在試點過程中,融資杠桿、經營范圍受限、身份尷尬一直是制約小貸公司發展的幾大問題。究其原因,小額貸款公司有金融服務的屬性,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公司,不完全適用《公司法》,其行為就出現了法律監管空白?,F存的諸多風險充分表明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亟需法律監管制度的完善。

                  我國小額貸款公司法律監管之不足

                  (一)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定位界定模糊《指導意見》第1條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該規定指出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屬性為公司,經營活動受《公司法》調整,而我國現行《公司法》并未涵蓋公司從事小額貸款業務。且小額貸款公司從事的放款業務具有金融屬性,卻并未獲得“金融營業許可證”,又不能被算作是金融機構。因此,小額貸款公司既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公司,又不屬于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屬性為公司,導致小額貸款公司要按服務業的標準納稅,即25%的所得稅和大約5.56%的營業稅及附加,綜合稅率高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降低了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競爭力??梢?,法律定位界定模糊導致小額貸款公司法律適用不明確,既阻礙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也直接影響到監管體系的缺位。

                  (二)小額貸款公司監管主體不明確《指導意見》指出,“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凡是省級政府能明確一個主管部門(金融辦或相關機構)負責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并愿意承擔小額貸款公司風險處置責任的,方可在本省(區、市)的縣域范圍內開展組建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小額貸款公司的法律性質不是金融機構,所以不由銀監會監管,而是由各地政府委派指定機構負責監管。從地方實踐來看,負責監管的機構有金融辦、發改委、工商局、財政局、公安局等,有的地方甚至推出了聯合監管的方式,例如如浙江省溫州市政府規定由金融辦、工商局、發改委、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和溫州銀監局對當地小額貸款公司實行共同監管。多頭監管導致監管出現混亂,使小額貸款公司無所適從,也會導致監管工作缺乏專業化和精細化,監管銜接不利和處罰權的混亂,一旦小額貸款公司出現問題,責任的追究將會出現訴求無門的情況。

                  (三)小額貸款公司準入門檻過高按照《指導意見》,小額貸款公司沒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能力,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捐贈資金和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且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有限責任制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萬元,股份有限制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00萬元。但是在各地的管理條例和行政規章中,為了防范風險提高了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門檻,例如《深圳市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管理暫行辦法》,要求有限責任制、股份有限制的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分別不得低于5000萬元和8000萬元;要求其主發起人應為依法在深圳注冊的法人企業,凈資產5000萬元以上且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近三年連續贏利,且三年凈利潤累計總額不低于1500萬元。這就導致了小額貸款行業準入門檻過高,大量民間資本難以進入小額貸款行業,也違背了小額貸款公司設立的初衷。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法律監管之建議

                  (一)界定小額貸款公司屬性和監管主體小額貸款公司是金融體系創新的結果,是支持“三農”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其貸款業務具有明顯的金融屬性?!豆痉ā肺春w公司從事小額貸款業務,將小額貸款公司定性為公司存在著先天缺陷,對其以公司標準征稅也會影響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競爭力。筆者認為,應將其法律性質明確界定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允許小額貸款公司參加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融資,這樣不僅從根本上解決其后續資金來源不可持續問題,也降低了其融資成本從而降低其貸款利率,更好地滿足“三農”和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并且以金融企業的標準對小額貸款公司征稅,從而提高其市場競爭力,促進其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銀監會小僅負責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而且負責對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筆者建議,將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主體明確定位為銀監會,這將有利于形成統一標準,有利于防范風險和促進小貸公司良性競爭。同時監管部門應盡快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如定期報送數據報表、財務指標、貸款行為規范等。

                  (二)明確監管原則

                  1.非審慎性監管原則。國際上,資金來源的不同小額信貸機構的監管適用于不同的監管原則,對吸收公共存款的的小額信貸機構通常采用審慎性監管原則,目的是為了抵御風險,保證金融機構償付能力,保護存款人利益;對于只貸不存的小額貸款機構,由于不攬儲易于控制風險,則采用非審慎性原則。小額貸款公司具有“只貸不存”的特性,不涉及吸收公眾儲蓄。而根據《指導意見》和各地的試點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可以得出,我國現階段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更多程度上采取審慎性監管模式,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條件、利率浮動空間、貸款的審核發放程序等都有嚴格的要求。審慎性監管成本高且不利于小額貸款公司的自由發展,使小額貸款公司設置難度加大,阻礙了大量民間資本進入小額貸款行業。筆者建議,我國小額貸款公司應該采用非審慎性原則,降低小額貸款公司的準入門檻,對其監管要充分尊重其日常經營權,減輕其監管負擔,且不應當過于嚴格地限制其貸款利率。

                  2.監管與服務并重原則。小額貸款公司為解決農戶和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作出了貢獻,但是自身資金成本高且承擔著較重的稅負,難以實現其規模發展。筆者建議,在財稅政策方面,應當定向實行稅收減免和費用補貼。同時不斷完善監管制度,對于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及時制裁,有效降低小額信貸風險。

                  (三)加強風險防控隨著小額貸款公司經營規模的發展,對征信系統的需求越來越迫切。目前上海、重慶等地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征信系統,各省也在積極探索和籌備中。允許小額貸款公司通過人民銀行征信系統查詢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可以有效解決民間借貸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減少不良貸款,通過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信用記錄也可以完善中央銀行的征信系統。2013年3月,北京安融惠眾征信有限公司推出了“小額信貸行業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MSP),采用會員制模式,為小額貸款公司提供借款信用信息共享服務,降低了信用風險。筆者建議,應該加快將小額貸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統的進程,同時也要完善相關規定,防范可能發生的信息泄露和信息違規使用等操作風險;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經驗,以政府為主導規范征信業,創立更多專業化征信機構,確立征信機構的定位和運作規則,使征信機構通過信用信息共享降低小額信貸的信用風險,推動小額貸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葉云嶺 單位:華中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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